武汉刑事辩护(67岁女子患艾滋后未告知病史卖淫)
热点关注:
近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则起诉书,内容十分奇葩。为什么说它奇葩呢?具体情况一起来看看~
许先生约见了一位67岁的妇女徐某,先后以一次300元、一次400元的价格,换来了他们之间的两次温存。随之,许先生感觉身体不适,到医院检查,自己的艾滋抗原检测为阴性。
原来,徐某早在14年就确诊了HIV,此后一直按期领取并服用艾滋病阻断药物。但两人相约时,徐某并未告知许先生自己的病情,只是提供了避孕套而已。
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法规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检察院就此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律师普法:
为什么不是单纯的卖淫嫖娼,而是触犯刑法?
我们都知道,如果是单纯的卖淫嫖娼,那么双方的行为只是停留在违法层面,属于治安案件。但本案就不一样了,它背后已经涉及了严重的犯罪行为。
根据法律规定,如果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,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:
(1)嫖娼的是幼女(不满14周岁)而且明知——涉嫌强奸罪
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,不论幼女是否自愿,均应依照《刑法》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,以强奸罪定罪处罚;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,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,未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显著轻微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立案标准: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,应当立案。
(2)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、嫖娼的——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
传播性病罪,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、嫖娼的行为。
《刑法》第360条: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、嫖娼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注意:本罪的成立,不要求已经导致他人患上了性病,也不要求行为人有传播该病的故意,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,依旧实施卖淫、嫖娼行为,即应予立案追诉。就像咱们上述案例中的徐某,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!目前徐某已被提起公诉,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
对于这个问题,你是怎么看待的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!
生活中真的有太多需要法律知识的时候了!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?不妨先问问律师!
如遇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帮助,您可直接点击下方寻求专业律师帮助,和彭功平律师在线交流↓↓↓
武汉知名律师_武汉刑事辩护律师_武汉合同纠纷律师-彭功平律师网|华律网